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在完成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1个月内,将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耕地保护工作台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公示资料、发放佐证等资料整理归档,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和水务局、金牛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合力推动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结合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区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组当年度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签《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几种情况不得发放当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
(一)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力降低;
(二)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建坟、建窑或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耕地保护责任人出现耕地撂荒,在耕地上挖塘养鱼,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种植草皮、草坪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种植景观林木等;
(四)耕地保护责任人污染耕地造成土壤生产力降低;
(五)耕地保护责任人在耕地上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区财政局、金牛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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