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发放流程
第七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逐级向区政府申请,并按区、街道、社区、组逐级建立耕地保护年度发放台账。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
第八条 金牛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将上一年度因土壤污染、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名单以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扣减范围、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并会同区农业和水务局、金牛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进行会审,将耕地面积会审结果下发至属地街道。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按组科学编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年度发放台账,并明确保护耕地责任人、耕地面积、发放金额等。编制完成后,在相应社区居委会、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材料备查。农户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须经农户同意并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本年度发放范围。
第十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经区政府同意后提交区财政局,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耕地保护责任书》作为分配依据,据实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至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发放台账,在激励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农户,并留存发放佐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