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的确认及缴费金额的核定。
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制定。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征收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相关信息。
各街镇:负责属地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基础数据摸底和核查;负责属地范围内商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属地范围内非自收自运单位生活垃圾的集中收运;负责做好属地范围内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引导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收支管理)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不缴费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各街镇予以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税务局,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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