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征收范围)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产业功能园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缴费义务人)。
在上述区域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免缴城市(镇)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定价主体)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收原则)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镇居民(含在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前款第一项按月征收(随燃气费用趸缴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按年征收,缴费义务人于每年11月计算申报缴纳;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按季度征收,缴费义务人于季度结束次月20日前计算申报缴纳(或按核定费额缴纳)。
第六条(收费基数)
(一)按量计收的单位,据实核量计收。
(二)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前三季度平均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三)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
(四)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核定的缴费信息,缴费义务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收费主体)
区税务部门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第八条(征收方式)
城镇居民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税务部门委托天然气公司随燃气费用一并征收,费额按月向区税务局报解入库;生产经营单位(特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核定)的费额自行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特指商铺)由区税务局委托各街镇组织征收,费额按季向区税务局报解入库。
第九条(经费保障)
代征单位工作经费由区税务局与代征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工作职责)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区税务局:牵头建立相关征收工作机制;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为缴费义务人提供便民、高效的缴费渠道,确保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入库;负责对未按时缴纳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催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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