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揭榜企业签订任务书后需在2年内完成建设。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区(市)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终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
(二)审计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低于项目申报投资金额80%的。
(三)不配合审计机构或验收专家组开展正常工作的。
(四)书面申请主动放弃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经验推广。入围揭榜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推广、经验总结,引导成都市其他企业“智改数转”。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期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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