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注册,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二)在揭榜领域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
(四)每个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揭榜挂帅”项目,如有“揭榜挂帅”项目未完成建设的,不能申报新的“揭榜挂帅”项目。
第八条 企业揭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推荐上报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九条 评审立项。揭榜期结束后,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综合评估揭榜企业项目建设申报材料,择优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推荐名单,挂网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会审议立项确定入围揭榜企业。
揭榜企业确定后,签订市、区(市)县、企业三方“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具体规定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成效、验收方式、资金拨付等具体事宜。揭榜企业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
第十条 中期评估。揭榜企业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提出中期评估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阶段进展、人员管理、资源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中期评估报告。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才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出结项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结项验收。揭榜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经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后,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建设全部任务,实现约定目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的。
(二)限期整改。已完成项目建设主要任务,基本实现约定目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验收组专家认为部分内容还需进行完善充实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不通过。未完成项目建设主要任务,未实现规定目标或在限期整改后的再次验收中,专家组认为仍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按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的15%,给予揭榜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如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高于申报投资金额的,按照申报投资金额的15%,给予资金补助);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不给予资金补助;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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