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数转券的生效。协议经区(市)县初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专家复审通过后,试点企业领取的诊断券和改造券即生效。
第四章 数转券兑现
第七条 数转券原则上“改造一批、验收一批、奖补一批”。改造服务完成后,试点企业将诊断和改造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数转平台,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进行验收评审,验收通过以后,试点企业将付款凭证上传数转平台,提交兑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按流程完成资金拨付及数转券核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数转券仅限于试点企业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等。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现数转券,并自觉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相关的监督检查。对在数转券申请、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数转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使用资格,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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