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验收情况、企业满意度评价等对综合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后续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对服务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诊断、改造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二)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报告说明的;
(四)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职责的;
(五)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六)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第十一条 若服务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服务商资格。
第十二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对其进行及时清退,向社会公示,纳入信用管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虚构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的;
(二)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
(三)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取不当利益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五)其他对试点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期结束。
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和《成都市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若干政策措施》,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帮助企业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券(以下简称“数转券”)是支持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的一种政策工具,包括诊断券和改造券,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制发,在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数转平台”)发放。
第二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三条 申领对象。数转券支持对象为纳入试点计划名单的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第四条 申领额度。根据《成都市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若干政策措施》,每户试点企业根据签订的诊断服务协议申领不高于4万元诊断券,根据签订的改造服务协议申领合同金额50%的改造券(单家试点企业累计申领改造券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发放和生效
第五条 数转券的发放。试点企业与综合服务商在数转平台签订《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咨询诊断服务协议》《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服务协议》,诊断券和改造券按照第四条规定的额度自动发放至试点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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