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育本地专业服务商。综合服务商应持续吸纳、培育本地优质专业服务商参与企业数字化改造,建立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综合服务商可推荐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专业服务商名单。
(七)积极开展成果推广。综合服务商应推荐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试点企业作为转型样板,协助开展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对样板企业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看样学样”。
第五条 专业服务商职责。
(一)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专业服务商应发挥各自优势,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服务,配合综合服务商完成城市试点工作目标。
(二)提供专业数字化产品。专业服务商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提供标准化云基础服务、“小快轻准”产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产品。
(三)积极配合综合服务商。专业服务商应积极配合综合服务商完成数字化诊断改造,提供和推荐数字化转型案例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服务商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服务商应积极宣传政策,动员企业参与试点,积极响应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转型获得感。
(二)优惠价格。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服务商承诺以优惠价格(不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三)专业团队。服务商应积极组建满足企业需求、专业能力强的本地工作团队,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改造的痛点、难点、堵点,提升改造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提高企业效益。
(四)数据接口。服务商必须开放数据接口并探索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建设,并确保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迭代升级与持续运维的能力,保证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的推进。
(五)信息管理。服务商应按要求在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上传和管理,录入及报送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报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按要求调整项目进度、整改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等。
(六)保密要求。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和考核情况对服务商进行增补和退出。
第八条 每月考核综合服务商的进度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滞后的进行综合评判,情节严重的,取消综合服务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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