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加氢设施基本成网。完善制氢、运氢、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营管理体系,在重点发展区域和各区(市)县布局建设加氢站,力争建成各类加氢站20座(含制氢加氢一体站5座),形成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规模相匹配的加氢站基础设施网络。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能力
1. 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引导整车企业抢抓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细分市场,导入高性能整车平台,推出若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车型,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比例,提升产能利用率,扩大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逗号前面为牵头单位,顿号为平行责任单位,下同)
(二)加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
2. 支持整车购置应用。重点在公共领域〔城市公交、公路及旅游客运、通勤、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短途运输、环卫、城建物流(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机场用车等,下同〕引导鼓励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给予购置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3. 支持燃油商用车以旧换新。贯彻落实国家大规模实施“以旧换新”政策,在示范项目范围内,对淘汰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报废或转出),并在本市购置且上牌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轻型商用车0.4万元/辆、中型商用车1万元/辆、重型商用车1.6万元/辆的置换奖励。整车生产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联动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相关企业制定配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4. 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在保障正常运营情况下,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力争不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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