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属地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对属地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按照《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成法建办〔2023〕8号)的精神,对实验室项目实施包容审慎柔性管理。在符合相关法律、准则、监管要求、业务规则等合规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审的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实行容错免责: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着眼提高效率、解决问题,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
2. 出现失误或错误后积极化解问题、挽回或减少损失的;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支持领域、申报要件等具体规定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天府蓉易享”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申报材料”是指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根据实际要求申报主体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申报主体和属地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需对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建设成本”包括实验室建设期内产生的与实验室直接相关的硬件投入(含产品测试的材料购置费用)、软件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建设成本的50%),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不包含未付款款项,不包含产品(服务)销售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至2025年6月27日。原《成都市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成经信办〔2023〕2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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