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行业趋势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创新动态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信局另行发布的《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工作指南》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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