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通过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可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
评价指标
2.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3.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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