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它相关情况。
第九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市经信局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复核并公布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撒销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宣传、支持力度。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工业设计中心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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