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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在川高校院所“聚源兴川”项目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7-25 | 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聚焦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服务四川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中央在川大院大所“聚源兴川”行动,鼓励引导中央在川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川就地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根据《关于支持中央在川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川转化的工作方案(试行)》(川科区〔2021〕8号),现将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采取前补助方式,每项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

三、支持方向

聚焦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创新优势与四川产业基础,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医药健康“六大优势产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成果要求

成果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成果处于中试熟化或示范推广阶段。已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实现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的技术成果;或能填补行业空白,解决“卡脖子”问题的技术成果;或推动行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成果;

(二)成果是指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有效一类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成果可放宽至2016年1月1日以后);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通过后的成果;

(三)成果能迅速开展应用推广示范,形成中试生产线,或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项目实施期新增营业收入(产值)1亿元以上或利税3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要求

(一)中央在川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成果来源于中央在川高校的,由高校推荐确定企业牵头申报;成果来源于中央在川科研院所的,可由院所牵头申报,也可推荐确定企业牵头申报。凡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高校院所需提供推荐函及推荐确定情况说明。

(二)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和企业共同负责推进项目实施,高校院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人才支撑等有关任务。企业负责推进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等有关任务。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和合作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完成资金绩效目标。

(三)中央在川高校院所与合作企业,应就项目在川就地转化(开发、转让)形成一致意见,签署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各自承担的项目任务、知识产权归属、项目经费划分等内容,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自筹与承担的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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