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创办5年以内(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的企业项目执行期内实现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利润达30万人民币以上,创办5年以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的企业项目执行期内实现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利润达300万人民币以上;研发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1项(或申请1项发明专利、或获1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制定1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3.科技创新创业苗子工程项目。完成技术方案(或产品、工艺技术设计)高质量研究报告1份,或撰写技术、工艺原理高水平论文1篇。
项目负责人如在项目执行期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该项目绩效考核为优秀,不受上述目标绩效条件限制。
——支持原则
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项目遴选。
1.为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国家、省级高新区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对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已出管理期的人才,或获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给予优先支持。
3.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对申报相关科研项目的人才,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
4.按照区域协调、兼顾平衡、开放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基层一线申报对象,优先支持在科技部等部委举办各类赛事中的获奖者,优先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机构申报对象。
——有关要求
(一)同类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曾获得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的不能再次申报苗子工程项目;曾获得科技创新人才项目资助的不能再次申报科技创新人才项目,可以申报科技创业人才项目;曾获得科技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的不能再次申报科技创业人才项目,可以申报科技创新人才项目。
(二)限项要求。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原则上“双一流”高校限报5个/家,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限报2个/家;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企业限报1个/家;苗子工程重点项目原则上“双一流”高校限报7个/家,中央在川单位、省属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限报4个/家,其他科研院所和企业限报2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