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出口转内销项目(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下渠道开展销售、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开展销售、鼓励出口企业向商业企业开展直接供货)单个企业三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下渠道开展销售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进商场、进超市、进特色街区、进社区等线下渠道开展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对产生的租金、展位费等商品展示费用给予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2.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开展销售
支持出口企业利用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网红带货、场景体验(VR展厅)等线上渠道开展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3. 鼓励出口企业向商业企业开展直接供货
鼓励出口企业向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直接供货,对项目期内向商业企业供货总价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规模的,分别给予出口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应按附件3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并按照附件2要求逐项准备材料、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请勿使用文件夹,确保所有材料不松动,不可粘贴加纸)。如申报不同类目(即附件2中所分九个类目)下的项目请分别装订并提交该类目下要求的全套材料。凡未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作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要求仔细查验相关材料及证照原件,并将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且内容齐全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并附附件1(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转报至市商务局。超出转报期限市商务局将拒绝接收任何材料,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特别注意:企业申报材料中《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视为同意申报,加盖骑缝章等同于“每页加盖公章”),未填写“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