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支持范围。
2. 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按指南要求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特别注意发票类别和技术合同类别一致且符合指南要求。
3. 输出方原则上由单位科技部门统一填报。中介方为除输出方、吸纳方外的“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不能为框架协议,需约定到具体项目、约定具体服务内容、佣金金额。
(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中介方)。
二、资助标准
(一)技术交易活动资助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 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 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3. 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 对2021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2. 对2021年度引进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 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孵化、挂牌交易、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技术投资、评估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2021年度综合绩效评审,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在蓉央属、省属单位)。
(二)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三)申报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标准(1)(2)(3)项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四)各类服务机构,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同时申报技术交易中介方资助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四、申报材料
提示:申报材料中不得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公开的内容,涉及内容应不涉密。
(一)技术交易活动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