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一运营主体运营多家已纳入我市管理范围载体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申报;
(四)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 本地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申报单位运营的载体须为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 我市机构在域外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域外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我市机构拥有创新创业载体股权超过50%;
(3)每年为我市引进人才、团队、项目,在蓉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0个。
四、评价内容
(1)服务能力:主要包含自有孵化资金、创业导师服务、服务团队、公共技术平台、合作中介服务机构情况、创新创业活动举办、租金减免等方面;
(2)孵化绩效:主要包含新增在孵企业情况、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在孵企业科技含量(包括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在孵企业成长性(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等)、创业带动就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
(3)可持续发展:主要包含创新创业载体总收入、收入结构、品牌特色(辐射效应、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大中小融通等)、盈利模式等方面。
五、申报材料
提示:申报材料中不得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公开的内容,涉及内容应不涉密。
(一)本地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 成都市本地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申报表(2021年度数据);
2. 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均需加盖公章);
(4)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证明;
(5)新增毕业企业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6)上年度减免房租情况证明材料(通知、清单等)(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申报单位自有孵化资金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9)上年度新增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据实提供);
(10)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专职孵化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我市机构在域外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 成都市机构在域外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本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