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28-86754690
电子邮箱:594103679@qq.com
附件: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相关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且不得将全日制用工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备注“非全日制用工”字样。
(二)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地、参保地一致的原则,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属于劳务派遣等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工伤认定相关问题
(四)省本级参保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管辖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1.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在省内的,由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2.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在省外、事故发生地在省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3.用人单位登记或注册地、事故发生地均在省外的,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捷等原则指定有关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