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企业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生产一 致性保证等内容;
( 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三)委托企业对受托企业的评估报告;
( 四)委托双方签订的上装委托加装合作协议。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办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托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或委 托双方自愿解除上装委托加装关系的,委托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产品准入时, 由委托企业进行申报,并注明可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
第十条 委托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出厂检验规范对上装委托 加装产品开展出厂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企业可以使用受托企业检验人员及检验设 备开展与上装加装相关的检验项目的产品出厂检验,委托企业 应当进行考核确认,并保留考核确认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应当采用委托企业的出厂合 格证明( 以下简称合格证)样式,并在合格证电子信息中注明 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填写受托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
合格证应当在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完成全部生产制造并经检 验合格后由委托企业配发,并通过委托企业合格证申报端口统 一上传。
第十三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及上装委托加装车辆 产品加强管理,不得委托未列入本企业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的企业开展相应委托生产业务。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出现安 全质量等严重问题时,委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停止 涉事受托企业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车辆产品存在缺陷的,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委托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通过,委托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