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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3 | 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通装〔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 理,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 装,是指取得货车类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 “委托企 业”),在本企业所生产二类汽车底盘的基础上,委托其他企 业( 以下简称 “受托企业” )生产、加装上装,完成产品制造 的生产组织方式。

货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

二类汽车底盘,是指包括驾驶室、动力系统、传动系统、 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部分,通过安装上装就可以 形成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上装,是指为形成具有运输功能的完整车辆,在二类汽车 底盘基础上加装的载货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板(含栏板)、仓栅、厢式、 自 卸四类货车产品(详见附件 1 )。

第四条  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 致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 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统一进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进行评估,确保受托企  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有与委托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体系、上装生产加装能力以  及检验能力,且受托企业不得将上装委托加装事项再转委托其  他企业。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的, 由委托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 装委托加装申请书(详见附件2) 以及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委托企业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生产一 致性保证等内容;

( 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三)委托企业对受托企业的评估报告;

( 四)委托双方签订的上装委托加装合作协议。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办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托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或委 托双方自愿解除上装委托加装关系的,委托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产品准入时, 由委托企业进行申报,并注明可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

第十条  委托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出厂检验规范对上装委托 加装产品开展出厂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企业可以使用受托企业检验人员及检验设 备开展与上装加装相关的检验项目的产品出厂检验,委托企业 应当进行考核确认,并保留考核确认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应当采用委托企业的出厂合 格证明( 以下简称合格证)样式,并在合格证电子信息中注明 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填写受托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

合格证应当在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完成全部生产制造并经检 验合格后由委托企业配发,并通过委托企业合格证申报端口统 一上传。

第十三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及上装委托加装车辆 产品加强管理,不得委托未列入本企业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的企业开展相应委托生产业务。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出现安 全质量等严重问题时,委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停止 涉事受托企业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车辆产品存在缺陷的,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委托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通过,委托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 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委 托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装委托 加装车辆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标准和生产一致性要求或违反本实 施细则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 采取暂停有关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禁止开展货车类道路 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业务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 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适用于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

 

 

 

附件:1.适用于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的产品范围

2.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申请书


 

附件 1

适用于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的产品范围

 

序号

结构 分类

产品名 

定义

 

1

 

 

 

 

平板

平板式 货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 载货汽车。

 

2

栏板式 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不 包括多用途货车。

 

 

 

 

3

 

 

 

仓栅

 

 

仓栅式 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 驾驶室各自独立,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 有与侧面栅栏固定、不能拆卸和调整的 顶棚杆的载货汽车。

 

 

 

4

 

 

 

 

 

 

 

 

 

 

 

 

厢式

 

厢式货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 独立、厢体顶部( 翼开式车辆除外)为 封闭、不可开启的载货汽车。

 

 

 

 

 

5

 

 

 

 

侧帘式 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侧帘式且与驾驶室各 自独立,载货部位的侧部设置可滑动的 侧帘布、滑动立柱、侧帘收紧装置和挡 货栏板或栏杆,顶棚由左右边梁、前后 端梁、金属横梁与顶板组合而成,地板 上可以设置系固点的载货汽车。

 

 

6

翼开启 厢式货 

装备有专用装置,使货厢翼顶和/或侧翼 自行开启和关闭,用于运输货物的载货 汽车。

 


 

 

7

 

自卸

 卸式 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 装置的载货汽车。

 

8

                                                    

 

养蜂车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流动养 蜂的载货汽车。

 

9

 

邮政车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邮 件的载货汽车。

 

 

 

 

 

 

 

 

 

 

 

 

 

 

 

10

 

 

 

 

 

 

 

 

 

 

 

 

 

 

畜禽运 输车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牲 畜、家禽等的载货汽车。

注:上述载货汽车产品不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附件 2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人:              职务: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委托企业名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目录序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1.委托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装委托加装理由和必要性)

2.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生产一致性保证等内容)

3. 诚信自律承诺声明(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

二、真实、准确报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上装委托加装信息。

三、严格遵照上装委托加装合同条款要求履行责任义务。

四、严格管理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和质量控制。

五、保证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与许可车型一致。

六、保证产品质保及售后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本企业已明 示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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