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 “名特优新” 个体工商户。
( 二)数量比例
成都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 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 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区县数量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 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 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 认定。
( 三 )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 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 8 月中旬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 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 11 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 1 月 1 日起,认定的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 政策。
( 四)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 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推荐的“名特优新”个体工 商户,按属地原则进行自主申报。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符合本地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部门推
荐的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按流程进行材料审核、走访核实、征 求意见、信息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按 照逐级复核的原则,由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实地复核,抽 样比例不得低于申报数的 10%,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 进行监督。对复核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 材料或不予认定,并将复核通过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报送 市场监管总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表彰、表 扬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分类标准的,优先认定为“名特优 新”个体工商户。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 3 年,以认定时间为 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 每年 7 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 更后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 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 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