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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

政策来源: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2-23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 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 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 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等。

(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 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 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 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


 

 

 

产品质量认证等。

( 四)“新”即 “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 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 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 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 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 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 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 2 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有欠缴税款的;

4.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的;

5.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二)细化标准


 

 

 

( 1)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在彭州市有较高 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曾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荣誉的;

2.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 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且与招牌 一致)、专利权(且与主营经营范围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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