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支持汽车销售
对授权新建汽车4S店、城市展厅、交付中心,并服务于我县统计核算体系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和大宗商品发展贸易
(一)对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按年度经营状况、稳中提质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按梯度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开展金属、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的,按照年度经营状况、进口增长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二手车出口
对取得二手车出口资质,并首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
(一)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展位费(每个企业2个标准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每个参展企业的人员补助定额:美洲、非洲0.9万元/人,欧洲、大洋洲0.7万元/人,亚洲0.4万元/人,港澳台0.3万元/人,每个展会人员补贴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企业参加已享受上级补贴的展会项目,在上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对展位费剩余部分予以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本条奖励标准的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
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咨询、培训、培育新的外贸主体,在通关、物流、退税、结算等方面服务我县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服务贸易
对开展服务进出口、离岸外包、在岸外包并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首次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的,经平台审核符合通过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县级标准低于或等于上级标准的,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县级标准高于上级标准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标准后,由县财政补足差额部分;同一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大邑县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