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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大邑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大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发布机构:大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时间:2024-12-20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关于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2024年度支持商贸企业增量提质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4〕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邑县实际,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起草了《大邑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9日(因我县商贸服务业政策支持需求紧迫,故征求时间为7日)

二、反馈形式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出建议。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是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大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大邑县桃园大道66号)

联系电话:028-88280151

邮箱:1005539381@qq.com

 

附件:大邑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大邑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附件

 大邑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服务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业务水平,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2024年度支持商贸企业增量提质措施>的通知》(成商务发〔2024〕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一)对申报进入国家统计直报联网平台,且在库首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零售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二)对申报进入国家统计直报联网平台,且在库首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入库奖励。

(三)对申报进入国家统计直报联网平台,且在库首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四)以上属于月度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零售业企业,再追加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以上属于月度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再追加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以上属于月度入库的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再追加2.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第四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稳规促增长

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较上年同比增速达到30%及以上、50%及以上、75%及以上、90%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五条  支持商贸企业稳规促增长

(一)批发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同比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二)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年度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对电商零售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 万元、6000 万元、1亿元以上分档,或年网络批发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6亿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10 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三)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年度同比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一)对主辅分离的零售业企业,每年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每增加500万零售额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主辅分离的批发企业,每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的,再给予1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主辅分离并成立设计、研发、仓储等独立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

对总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被认定为四川省、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四星级(含四星级标准及以上)酒店项目、商业综合体项目、自用型商务楼宇(商业园区)、企业总部项目等新设服务业重大项目,且宗地计容商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达50%(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给予企业投资奖励。对于项目配建的单个面积≥500㎡的多功能会议中心,按照800元/㎡给予装修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于项目配建的商务办公楼宇面积达到10000㎡(含)以上且实际投用的,按照50元/㎡给予投用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汽车销售

对授权新建汽车4S店、城市展厅、交付中心,并服务于我县统计核算体系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和大宗商品发展贸易

(一)对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按年度经营状况、稳中提质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按梯度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开展金属、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的,按照年度经营状况、进口增长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按评分分档次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二手车出口

对取得二手车出口资质,并首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

(一)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展位费(每个企业2个标准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每个参展企业的人员补助定额:美洲、非洲0.9万元/人,欧洲、大洋洲0.7万元/人,亚洲0.4万元/人,港澳台0.3万元/人,每个展会人员补贴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企业参加已享受上级补贴的展会项目,在上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对展位费剩余部分予以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本条奖励标准的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

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咨询、培训、培育新的外贸主体,在通关、物流、退税、结算等方面服务我县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服务贸易

对开展服务进出口、离岸外包、在岸外包并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首次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的,经平台审核符合通过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县级标准低于或等于上级标准的,按照上级标准执行;县级标准高于上级标准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标准后,由县财政补足差额部分;同一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大邑县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执行。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条款的项目,在本政策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有效期内,如本政策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政策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大邑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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