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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12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科技厅应建立健全天府实验室统计监测制度,指导实验室通过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相关数据、成果、资料的填报入库工作,及时跟进掌握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科研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采取年度自评、“入轨”评估、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天府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实行“代表作”评价和“里程碑式”考核,着重评价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年度自评。天府实验室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理事会审核后,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报科技厅和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入轨”评估。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天府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入轨”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合格的实验室进入运行期,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支持ꎻ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限,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不再纳入天府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周期评估。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运行期的天府实验室,每3年组织一次周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限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不再纳入天府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天府实验室按照“天府××实验室”的方式命名。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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