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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时间:2024-12-10 | 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5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12-18)要求,结合温江实际,现就2025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开展基层社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推动完善供销服务体系。

二、主体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为温江区供销系统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社持股超过50%,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为合并报表单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项目总投资不得包含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支出。

(二)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三)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申报主体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积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由项目申报县在本类型项目中整合使用,但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

四、建设内容

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等方式,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城乡流通服务、社区消费服务、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建成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五、建设要求

1.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采用股权投入形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在方案中明确出资到位时间。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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