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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第四批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新车销售主体、旧车(除蓄电池)回收主体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4-12-06 | 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市场主体:

成都市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为进一步方便消费者,扩大活动覆盖面,现公开征集第四批参与活动的新车销售主体、旧车(除蓄电池)回收主体,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8月26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活动时间结束即止。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条件

个人消费者在活动时间内,在成都市内报废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按照标准给予以旧换新补贴。报废旧车与购买和登记新车须为同一人。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

四、补贴标准

按照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四舍五入取整到十元,下同),最高不超过500元。

对报废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购买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铅蓄电池新车的,按照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格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补贴方式

本次补贴采取“立减”方式。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根据相应补贴标准确定个人消费者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先行垫付补贴款,向个人消费者收取扣减补贴金额后的新车销售款,在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申报补贴,经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拨付至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

六、新车技术要求

销售的新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换购锂离子蓄电池新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的要求。

七、新车销售主体资格条件

新车销售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有稳定可靠的货源保障、严格的进货质量管理体系和以旧换新、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

(三)愿意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并配套实施促销优惠措施;

(四)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协议,能够规范、全面完成旧车及其蓄电池收回、暂存和移交工作,能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实名发票;

(五)具有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旧车及其蓄电池暂存区域;

(六)具有规范清晰完整的以旧换新工作台账,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审计;

(七)承诺不先涨价再补贴,不实施和不参与骗补、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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