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 、科普视频、科普剧 、科普软件或科学实验秀等。
( 三 )科普创新产品: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科技成果,在 科普展览、科普研学、科普实践等过程中研发的互动体验装置、 模型设备等科普设施。
第十三条 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标准
采取“ 前资助 ”和“ 后补助 ”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年申报并 且符合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经费资助 。其中,“前资助 ”项目在项目启动时给予 50% 项 目经费 ,在作品完成并验收后给予剩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基本条件
( 一 )采用“ 前资助 ” 的基本条件
1. 作品符合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 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 围绕普及科 学技术知识 ,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 利于繁荣科普创作 、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 , 内容短而精;
2. 以科技、科普为主题的科普图书 、科普电影、科普视频、 科普软件等应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准确性、艺术性、趣味性等 且通俗易懂;
3. 科普图书应完成作品创作思路 、框架结构及主要章节内 容 , 科普视频应完成剧本创作及分镜脚本;
4. 由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普互动展品 、各类作品等项 目 成果须按要求标注“成都市科技计划资助 ”(英文标注:“Supportedby ChengD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字样及项 目立项 编号 。并按要求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科普 日、科学实验展 演汇演、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 ”等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大群 众性科普活动并参加国家 、 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