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在借鉴先进城市有关做法基础上,我局对《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3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2月6日,请于当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61887292
电子邮箱:cdrckpc@163.com
附件: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6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能力建设 , 动 员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 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 以下简称科普) 资助主 要包括科普基地建设资助、科普活动资助和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
第三条 对科普基地建设 、科普活动和科普创作及推广给予 经费资助支持,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 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等。
第二章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
第五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 、群众性 、经常性科普活动 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市科普基地分为 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蓉城社区创新屋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等 4 个类别。
第六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
( 一 )基本条件:
1.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 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 稳定投入;
2. 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 , 具备开展科普活动资源条件 , 将 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
3. 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设施 、场所或载体 , 有明确的科 普工作规划和制度,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配备专 (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和科普志愿者队伍,配备专(兼)职科普 讲解人员不少于 2 名;
4. 科普场所及科普设施符合国家消防 、安全 、卫生等标准 要求 ,定期检查、维护 , 并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 二 )其他条件:
1.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 、 多领域或专题 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普 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的场所,包括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各类 综合科技馆、博物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学校、科研院所 、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 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应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 , 科普设施能够满足 向公众开放的需要,包括有科普展示馆 、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 备和模型等 , 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 2 )具备显示屏 、触摸屏或 AR/VR 等先进多样展示手段 3 种以上;
( 3 )科技馆 、博物馆 、动(植) 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 的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不少于 200 天,其中 属于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具有科 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 现场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80 天 。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 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30 天(含国家法定节假 日 );
( 4 )年接待公众不少于 1 万人次 , 其中属于学校 、科研院 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 造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年接待公 众不少于 1000 人次。
2.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指具有大规模网络覆盖能力和社会影 响力,不以有形的科普设施或互动展品为依托 ,以电子媒介(视 频、录音 、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 、杂志 、书籍)、互联网等 为主要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 、新媒体等形式 ,面向公众 开展科学传播及科普服务的平台。申报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应具有与科普工作有关的办公场地不少于 100 平方米, 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配套设施;
( 2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普广播 、 电视 、 网站等科普栏目或 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科普资源不少于 3 种及线下面向 公众特色科普活动不少于 2 项;
( 3 )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 、制作 、编辑等业务的部 门 , 配备不少于 3 名专(兼) 职科普工作人员;
( 4 )设有科普专区专栏 , 常年面向公众开放访问 , 科普信 息能够及时更新,年访问量原则上不少于 100 万次,或累计访问 量不少于 500 万次。
3. 蓉城社区创新屋是指面向我市城乡社区群众普及科学知 识、倡导科学方法和引导群众开展科普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社区服 务场所 。 申报蓉城社区创新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应建立在我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或青少年活动中心 , 所属社区为申报主体;
( 2 )每年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180 天 ,年接待人数不 少于 2000 人次;
( 3 )可用于科普活动的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 一次性接 待能力不少于 30 人;
( 4 )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参与运营 、管理及组织策划 ; 与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社区科普 、创新实践活动。
4.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是指依托高校 、科研院所等的各 类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教育实践基地等创新资源,面向青少 年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科学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场所。 申报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依托高校 、科研院所等建设 ,具有一定数量的前沿及 特色科技创新资源 ,每年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80 天;
( 2 )建立有专业的指导教师团队 ,具备青少年创新实践培 养方案及选拔机制;
( 3 )可提供具有探究特色 、重视实践 、引导创新思维 、个 性化研究服务的创新实践场所不少于 2 个;
( 4 )每年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创新实践课题 、课程和活动 不少于 2 项。
第七条 科普基地命名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 宣传部、市教育局 、市科协命名“ 成都市科普基地 ”并授牌。
第八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
对当年新申报且符合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采取“后 补助 ” 的方式 , 经评审择优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
第九条 科普基地管理
( 一)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市级科普基地建设规划、新建、 综合评估与培训交流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市科协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市级科普基地科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共同 推动市级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普活动开展。
( 二 )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市级 部门和高校院所是市级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并承担市级科普基 地管理责任。
( 三 )市级科普基地应常态化开展科普活动,并按要求积极 主动参加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组织的相关科普活动,并将活动 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
( 四 )市级科普基地有效期 3 年 , 到期后需进行综合评估。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组织专家开展综合 评估。评估为不合格的 ,由市科技局向该市级基地依托单位下达 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市级基地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 报告 。整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通报综合评估结果,取消“ 成都 市科普基地 ”资格。
( 五 )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 成都市科普 基地 ”资格:
1. 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2. 在项目评审 、综合评估和现场考察等过程中 , 存在弄虚 作假 、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3. 宣扬邪教和迷信 , 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 、科普任务或不参 加综合评估 、随机抽查的;
5. 限期整改后 ,仍未通过综合评估的;
6. 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 违法活动的。
( 六 )被撤销或自愿放弃“ 成都市科普基地 ”资格的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 目。
( 七 )市级科普基地在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 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 当提前 1 个月向市级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备。
第三章 科普活动资助
第十条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对已命名“ 成都市科普基地 ”满一年及以上 , 当年申报且符 合科普活动资助条件的采用“ 后补助 ”的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资助条件
( 一 )基本条件:
1. 已命名“ 成都市科普基地 ”满一年及以上;
2. 参与“ 成都科普 ” 系列活动品牌 , 积极开展科普惠民活 动 , 主要包括: 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科普 日 、科普讲解大赛、 科学实验展演汇演、蓉城科学嘉年华 、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 ”、 科普“五进 ”等科普活动或运用多种传播载体广泛开展科学传播;
3. 完成 日 常科普工作 。按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普活 动的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科普资讯 、工作总结等,积极组织并 参加科普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4. 稳定投入科普活动经费 。将科普经费列入依托单位年度 预算 ,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 二 )其他条件:
1. 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不少于 250 天,
其中属于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具 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 、实验室、 生产现场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100 天;围绕“成都科普 ” 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每年以科普讲座、论 坛 、赛事 、展览等形式面向公众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 12 次 , 其 中,举办科技活动周 、科普月、科普 日、科普进学校 、科普进社 区、蓉城科学嘉年华科普活动不少于 1 次;年度参与科普活动的 不少于 1000 人次 , 属于学校 、科研院所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 织等单位内部具有科普功能经科普化改造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 的场馆 、实验室 、 生产现场等年度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 500 人次。
2.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围绕“ 成都科普 ” 系列活动品牌 , 结 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每年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面向公众举办 科普活动不少于 10 次 , 其中 ,举办科技活动周 、科普月 、科普 日、科普进学校 、科普进社区、蓉城科学嘉年华等科普活动不少于 1 次 ;年度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 人次。
3. 蓉城社区创新屋每年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200 天 ; 围绕“ 成都科普 ”系列活动品牌,结合自身科普主题和内容,依 托蓉城社区创新屋科普资源 ,围绕社区特色,突出创新创业,经 常性策划、举办系列科普活动,每年面向社区公众举办科普参观、 动手体验等科普活动不少于 12 次 , 其中 ,举办科技活动周 、科 普月、科普 日、科普进学校、科普进社区、蓉城科学嘉年华等科 普活动不少于 1 次;年度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 1000 人次。
4.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每年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
100 天 ; 围绕“ 成都科普 ”系列活动品牌 ,结合青少年创新实践 培养方案,开展以实验探究、研讨沙龙 、远程授课等为主要内容 的创新研究实践课程不低于 5 次;举办科技活动周 、科普月、科 普 日、科普进学校 、科普进社区 、蓉城科学嘉年华等科普活动不 少于 1 次 ;年度参与科普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0 人次。
第四章 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
第十二条 科普创作及推广类别
( 一 )科普图书: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成果创作 的科普图书或科普绘本等。
( 二 )科普影、视 、剧: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重大科技成 果创作的兼具科学性、艺术性、趣味性、创意性等为一体的科普电影 、科普视频、科普剧 、科普软件或科学实验秀等。
( 三 )科普创新产品: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或科技成果,在 科普展览、科普研学、科普实践等过程中研发的互动体验装置、 模型设备等科普设施。
第十三条 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标准
采取“ 前资助 ”和“ 后补助 ”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年申报并 且符合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条件的单位,经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经费资助 。其中,“前资助 ”项目在项目启动时给予 50% 项 目经费 ,在作品完成并验收后给予剩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基本条件
( 一 )采用“ 前资助 ” 的基本条件
1. 作品符合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 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 围绕普及科 学技术知识 ,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 利于繁荣科普创作 、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 , 内容短而精;
2. 以科技、科普为主题的科普图书 、科普电影、科普视频、 科普软件等应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准确性、艺术性、趣味性等 且通俗易懂;
3. 科普图书应完成作品创作思路 、框架结构及主要章节内 容 , 科普视频应完成剧本创作及分镜脚本;
4. 由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普互动展品 、各类作品等项 目 成果须按要求标注“成都市科技计划资助 ”(英文标注:“Supportedby ChengD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字样及项 目立项 编号 。并按要求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科普 日、科学实验展 演汇演、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 ”等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大群 众性科普活动并参加国家 、 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比赛。
( 二 )采用“ 后资助 ” 的基本条件
1. 作品符合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 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 围绕普及科 学技术知识 ,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 利于繁荣科普创作 、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 , 内容短而精;
2. 科普作品符合科普需求 , 科普剧 、科学实验秀已完成剧 本创作 , 线下演出不少于 5 场。
3. 以科技、科普为主题的科普图书 、科普电影、科普视频、 科普软件等应具有原创性、科学性、准确性、艺术性、趣味性等 且通俗易懂。其中科普图书应取得国际标准书号,科普视频线上 的推广( 累计网络点击量) 不少于 5 万人次。
4. 由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普互动展品 、各类作品等项 目 成果须按要求标注“成都市科技计划资助 ”(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ChengD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字样及项 目立项 编号 。并按要求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科普 日、科学实验展 演汇演、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 ”等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大群 众性科普活动并参加国家 、 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比赛。
第十五条 科普创作管理
( 一)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项目须为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原创 作品 ,严禁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作品内不得使用无版权素材, 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权,涉及侵权行为的由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 人负全部责任。
( 二 )凡获得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项目须按要求参加科技活 动周、科普月、科普 日、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汇演 、蓉 城科学嘉年华 、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 ”、科普“ 五进 ”等在全 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举行的重大群众性、公益性科普活动,并 积极参加国家、 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比赛 。未按要求参加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 目。
( 三 )凡获得科普创作及推广资助项 目 即视为授权市科技局 拥有对科普创作的使用权,拥有对科普创作的展示、报道和宣传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 、科普活动资助和科普创作及 推广资助的申报与立项工作按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 ,将采取 通报批评、停止拨款 、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 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五年 。原《成 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1 〕32 号 )同时 废止。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小巨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创新中小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业项目申报,发改项目申报,农业项目申报、资本验证、报表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项目申报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清算审计、所得税汇算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绩效评价、上市辅导、IPO财务核算和合规问题诊断、IPO业财一体化规范、新三板年报、创业板年报、IPO年报、融资贷款、融资平台评级、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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