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资流〔2024〕16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公安局、税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2024年四川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川商资流〔2024〕15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2024年四川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2024年四川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2024年四川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川商资流〔2024〕15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范围
自2024年8月26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且在省内完成交易,并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转让的旧乘用车、购买的新乘用车分别完成转让登记、注册登记;对购买的新乘用车按含税销售价格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乘用车。转让的旧乘用车须在2024年8月26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按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先后次序审核发放,先到先得。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本项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重复享受。
本工作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辆类型为准。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
转让旧乘用车是指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的所有权(不含变更登记),取得四川省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购买新乘用车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四川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四川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