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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7-19 | 1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发〔2024〕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最高可分别贷30万元和4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50%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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