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深入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3〕183号)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反馈至经济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
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邮编:610015),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jyj208@163.com。
联 系 人:材料工业处 王康
联系电话:028-86265721
附件: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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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
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深入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3〕183号)要求,结合我省水泥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以电石渣为唯一钙质原料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垃圾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6%(含)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免于错峰生产。
第三条 细则中的“差异化”是指:
(一)超低排放差异化;
(二)特种水泥差异化;
(三)协同处置差异化;
(四)窑线置换差异化。
第四条 细则中的“城市生活污泥”是指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包括厕所污泥、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等,且直接进入高温区焚烧。
第五条 细则中的“认定”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