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3%(含)低于6%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三)协同处理电石渣生产线(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占比超过60%),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第十五条 窑线置换差异化错峰生产
同一水泥生产厂区内的不同生产线可以进行错峰生产置换;不同水泥生产企业之间错峰生产置换仅限于同一市(州)内;不同窑型生产线和熟料交易量置换,按照实际产量进行折算。被置换生产线错峰生产任务外的超停天数方可用于置换。
第十六条 超低排放、特种水泥、协同处置三类差异化错峰生产不能叠加享受。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在B级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
第十七条 申请本年度差异化错峰优惠政策的须完成上年度错峰任务。本年度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或纳入环保督察问题清单的企业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
第四章 错峰认定
第十八条 错峰生产数据由企业上报,按照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统计、汇总和通报。
第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行业专家开展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认定生效次月开始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认定有效期两年,认定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
第二十条 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期满一年后进行中期复查。中期复查未通过的,取消差异化错峰生产优惠政策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视情况将错峰生产实施情况纳入相关省级督查工作范围,每年通报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错峰生产执行不到位的,两部门将对其约谈,且取消其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拒不改正的,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取消企业及其员工各类评优评先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检查辖区内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熟料产量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备案产能组织生产,按要求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做好错峰生产工作。每季度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熟料产量和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相关情况同步抄送省水泥协会。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