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细则中的“产能”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审批的备案(批复)产能。
第二章 错峰任务
第七条 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为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140天+X天(X为根据环保、能耗、减碳、环境敏感时期等因素实时调整的停窑天数)。
第八条 具体错峰生产任务根据行业能效双控、碳排放双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和库存情况等进行安排,月结季清,季度超停天数可累加至年度错峰总天数。
第九条 政府部门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其停窑天数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督查勒令整顿的停窑天数不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十一条 因五级以上强震灾后重建、国家级特别重大工程水泥保供等特殊情况需减免错峰生产天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准,可按照供应缺口减免错峰生产天数。
第三章 差异化错峰
第十二条 超低排放差异化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为A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天。
第十三条 生产特种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
特种水泥产量占比50%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认定当月前12个月数据),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第十四条 协同处置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污泥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运输进厂过磅污泥)小于实际熟料产量4%的,认定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4%(含)低于8%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8%(含)低于10%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20%;
4.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10%(含)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二)协同处置危废的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低于实际熟料产量1%的,认定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1%(含)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