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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4-04-24 | 1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细则中的产能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审批的备案(批复)产能。

第二章  错峰任务

第七条  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为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140+X天(X为根据环保、能耗、减碳、环境敏感时期等因素实时调整的停窑天数)。

第八条  具体错峰生产任务根据行业能效双控、碳排放双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和库存情况等进行安排,月结季清,季度超停天数可累加至年度错峰总天数。

第九条  政府部门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其停窑天数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督查勒令整顿的停窑天数不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十一条  因五级以上强震灾后重建、国家级特别重大工程水泥保供等特殊情况需减免错峰生产天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准,可按照供应缺口减免错峰生产天数。

第三章  差异化错峰

第十二条  超低排放差异化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为A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天。

第十三条  生产特种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

特种水泥产量占比50%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认定当月前12个月数据),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第十四条  协同处置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污泥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运输进厂过磅污泥)小于实际熟料产量4%的,认定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4%(含)低于8%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8%(含)低于10%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20%

4.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10%(含)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二)协同处置危废的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低于实际熟料产量1%的,认定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1%(含)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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