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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

【政策案例】

 

某小额贷款公司2023年取得9万元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计入收入总额?

解析:对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在上例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9万元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其90%,即8.1万元计入收入总额。

 

 

2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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