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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

【政策案例】

 

假设A企业是一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发生300万元贷款损失,应依据什么资料计算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

上,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

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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