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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

【政策案例】

 

某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2023年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1500万元,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为

10万元,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

 

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为1500万×1%=15万,即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5万元,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

10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22.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农牧保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2023年10月,甲公司与一家肉鸡饲养企业签订了养殖业保险合同,并取得保费收入100万元

(不含税收入)。1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取得的100万元担保费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3.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

31日。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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