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政策案例】
例1:北京一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00人,年平均工资10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2名残疾人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2÷500×100%=0.4%<1%,按9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500×1.5%-2)×10×90%=49.5万元。若该企业安置5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5÷500×100%=1%,可按50%比例
缴纳残保金为(500×1.5%-2)×10×50%=12.5万元。
例2:北京一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年平均工资15万元,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可享受免征残保金政策。
9.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