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政策案例】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本市甲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4%,该企业职工小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那么,该企业2023年5月应为小张缴纳失业保险费为70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7000元*0.5%=35元,个人缴费部分为:7000元*0.5%=35元;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费为:7000元*0.4%*80%=22.4元。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