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规定,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和运营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引导组建天使投资基金,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退出以及对引导组建的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
5. 天使投资基金的设立方式。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并注册在成都市区域。市财政出资的部分只参股不控股。天使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总金额的30%,且始终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6.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投资成都市的比例。第十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7. 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天使投资基金方案由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不含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具有严格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二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在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基金管理机构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有1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9. 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退出形式。第十六条规定天使投资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的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基金的出资人优先购买。签署合伙协议之日起4年内(含4年)退出的,以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出资额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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