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由房票安置对象自主确定,剩余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安置对象。
第七条 房票数量。根据被征收人购房需求,在保持房票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发放多张票房,原则上单张房票金额不低于20万元。多张房票可组合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房票仅限于在新都区房票房源中选购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其中,购买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需保障房票安置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户为单位至少拥有一套住房。
第九条 使用期限。房票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转让、继承、补发不改变有效期。使用时间认定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第十条 房票转让。房票安置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户为单位至少拥有一套住房,户内所有人员均签字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字按手印确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房票转让。每张房票只可转让一次。
第十一条 房票继承。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可在未使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房票补发。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房票持有人须登报后申请补发。房票申请补发后,原房票失效。
第十三条 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持票购房后,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5%给予购房奖励。
第三章 资金兑付
第十四条 奖励兑付。使用房票的购房人结清购房款,凭购房合同、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按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请房票奖励兑付,征收实施单位审核无误后予以兑付。
第十五条 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放弃使用、期限届满未使用的房票,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回收,回收金额仅按房票票面金额进行货币终结,不享受房票奖励。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相关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房票安置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不得用于违规套现。因房票转让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房票转让方、受让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住建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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