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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成都市新都区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2024-09-27 | 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草拟了《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邮箱:695009580@qq.com

地址:香城南路180号兴城时代17楼

邮编:610500

联系人(收件人):巫锡林  电话:028-61795805

附件: 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7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

房票购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办发〔202092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的指导意见》(成住建规〔202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房票购房意见所称房票购房是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后,将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政府搭建的购房平台上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屋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在新都区城中村改造入库项目红线范围内试点施行,包括大丰街道皇花片区、石板滩街道兴城片区、新都街道万和同仁片区、斑竹园街道忠义片区、三河街道江陵路互助片区、新繁街道东湖片区6个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四条 基本原则。房票购房坚持政府主导、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房票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将新都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办证条件)的商品房纳入房票房源,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房源中自主选购商品房。

房票管理

第五条 建立房票管理系统。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及房票使用奖励的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应纳入房票管理系统实行闭环管理。

房票金额。房票金额是指货币补偿费用中一定比例的用于持票购房时等额结算购房款的补偿费用。房票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货币补偿费用的80%,由房票安置对象自主确定,剩余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安置对象。

第七条 房票数量。根据被征收人购房需求,在保持房票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发放多张票房,原则上单张房票金额不低于20万元。多张房票可组合使用。

使用范围票仅限于在新都区房票房源中选购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其中,购买商业、办公和车位等不动产,需保障房票安置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户为单位至少拥有一套住房。

第九条 使用期限。房票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转让、继承、补发不改变有效期。使用时间认定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第十条 房票转让。房票安置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户为单位至少拥有一套住房,户内所有人员均签字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签字按手印确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房票转让。每张房票只可转让一次。

第十 房票继承。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可在未使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十 房票补发。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房票持有人须登报后申请补发。房票申请补发后,原房票失效。

第十 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持票购房后,按房票票面使用金额5%给予购房奖励。

资金兑付

十四 奖励兑付使用房票的购房人结清购房款,凭购房合同、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按房票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请房票奖励兑付,征收实施单位审核无误后予以兑付。

第十五条 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放弃使用、期限届满未使用的房票,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回收,回收金额仅按房票票面金额进行货币终结,不享受房票奖励。

其他事项

 

十六 法律责任。相关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房票安置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不得用于违规套现。因房票转让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房票转让方、受让方承担。

附则

十七 意见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住建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十九 意见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价值兑付不受本意见有效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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