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管理运维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小区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联系人信息、建站地址所属街道、土地性质;
2.居民小区业委会或管理方与运营商统建统管协议书;
3.建设单位、管理运维单位企业资质(符合成经信发〔2022〕4号文要求);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5.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信息数据安全等);
6.充电桩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7.属地街镇初审书面意见。
(二)投运备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按要求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接入并备案,并保留纸质材料备查。
属地街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要求投运备案单位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其他要求
(一)充电基础建设(运营)单位应尽量避免在靠近居民楼的位置建设直流充电桩;在居民小区设置充电桩时,需全面评估车位与居民楼的距离、充电桩的功率和噪音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交流充电桩。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每月20日前向属地街道报送在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做好建设、运营工作。
(三)申请通过的充(换)电项目自批复函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设与投运备案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省、市、区关于充(换)电设施备案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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