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备案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龙泉驿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施落实情况,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社会公(专)用充(换)电站
(一)项目准入
1.充(换)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电力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除独立选址充(换)电站外,新建充(换)电站应具备停车场备案或配建停车场相关证明资料;
3.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应优先满足产业发展,达到产业产出条件。除园区类地块外,原则上不再建设公用充(换)电站;
4.新建专用充(换)电站前需取得区供电公司关于配电网容量书面意见。
(二)项目建设备案
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投资备案相关要求,依据区经信局审核后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项目备案前,属地街镇负责于23日前初审辖区内每月拟建设项目资料,区经信局会同区供电公司复审后统一报市经信局,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固定投资备案相关要求和市经信局复函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拟建项目上报资料原则上应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额、新增变压器容量、充电桩功率、申请配电容量、充电桩数以及枪口数)、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项目联系人、建设地址所属街道、建站土地性质(附件1);
2.场地证明文件,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意见、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
3.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约记录);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场站平面布置图、场站现场及周边环境照片(图片需明确充电桩、变压器等充电设施和进出口设计位置,按场站实际情况画出高压线缆、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作业面、居民区、厂房、仓库等周边环境,并标明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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