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数据信息安全等);
7.安全生产承诺书;
8.建设活动管理、用地等承诺书(备案企业建设中配合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承诺书);
9.非建设单位(投资人)运营站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运营企业资质资料等(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执行);
10.属地街镇初审书面意见。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备案前应向区经信局了解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超出管控指标上限或区域充电桩利用率低的街镇暂停新增项目备案(居民小区“统建统管、有序充电”项目除外)。企业在备案后同步通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https://common.cdczpt.com:8104/#/login)上传项目信息。
(三)投运备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负责按要求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接入并备案,并保留纸质材料备查。
属地街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可要求投运备案单位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专)用充电设施还应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3.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充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
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的复函;
6.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7.《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的运营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若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未通过投运备案,属地街镇应督促其整改完善相关手续,逾期未完善的,视情可暂停其运营;场站建管存在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噪音等)且拒不整改的,可会同区供电公司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并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
二、小区“统建统管”充电项目(暂行)
(一)建设备案
居民小区“统建统管、有序充电”项目备案前,属地街镇负责于23日前初审辖区内每月拟建设项目资料,区经信局会同区供电公司复审后统一报市经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依据市经信局复函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收集的拟建项目资料原则上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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