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市民、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规范使用“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转企”相关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新都区2023年“个转企”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1367572533@qq.com或联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信息科。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2日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8-83970086
附件.新都区2023年“个转企”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新都区2023年
“个转企”激励资金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个转企”工作的通知》(川民营办函〔2023〕2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3年“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成财环发〔2024〕48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个转企”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2023年度“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计划
“个转企”激励资金全部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都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下称“个转企”)进行激励。
二、激励条件
(一)“个转企”企业获得激励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企业,名单由区行政审批局提供;
2.转型企业在新都区应正常经营,有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记录(提供3个月企业财务记账记录、交易记录,涉税信息,线下实体经营的提供经营现场照片),并经镇(街)核查认定;
3.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区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激励一家转型企业;
4.转型企业无经营异常,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激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转型企业已迁出新都区的;
2.转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或有行政处罚记录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3.转型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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