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统筹构建目标总规模300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发展基金体系,带动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种子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容忍度大于30%。强化制造业信贷支持,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二十三)降低企业信贷成本。对申请“壮大贷”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80万元;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按最高1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二十四)增强企业用能保障。强力推进能源供给结构优化和电力网架结构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储能设施(含自备发电机组),给予230元/千瓦建设补贴。合理清洁能源总量统筹和时序安排,优先保障高效益、高产出项目用能需求。支持企业申报享受战略长协、电能替代、留存电量、富余电量等特殊电价,对绿电制氢项目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
(二十五)加强数据赋能支撑。支持企业自建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或机构建立公共开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按照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
本政策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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