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 市)县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 活动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 人 ,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 、追回资金 、纳入科研诚信 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并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 报市级科技计划及相关项 目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生效 , 有效期 3 年。原《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 、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 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1 〕22 号 )同时废止。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